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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瑕疵股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瑕疵股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1、未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未按協議、章程約定繳納資金。但已經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確認為股東,這種情況在改革開放初期,表現比較突出。
2、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額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繳足應出資額。實踐中存在首次出資額不足比例或沒有繳納剩余應繳資金,形成了股東未完全出資。
3、以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但該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明顯低于章程或協議約定價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資,雖然已辦理了實物出資更名過戶手續,但是未交付實物。
5、按協議、章程約定應用貨幣出資,但股東以實物出資,并與實際約定有差異。
6、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侵犯。雖然在理論界有人認為抽逃出資與出資瑕疵性質不同。但通說認為,它屬于瑕疵股權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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