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以訴訟方式通知債務人
(資料圖)
是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要件的確立,使得債務人及時了解債權讓與的事實,避免因債務人不知情重復履行和向錯誤的債權人履行的風險,給債務人的履行增加負擔,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近日,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艷妮法官審理了一起涉及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與案外人簽訂關于《某校食堂加建鋼結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由案外人承包某校食堂的加建鋼結構項目,合同對工程概況、分包范圍、分包內容、工期要求、質量要求及合同價款的計價方式等均進行了約定。項目完工后,被告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30萬元,剩余46萬元未付。后案外人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案外人將其《某校食堂加建鋼結構專業分包合同》合同項下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等全部金錢債權轉讓給原告,原告自愿受讓前述債權。《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案外人及原告均未通知被告,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萬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對債權轉讓并不知情,原告及案外人均未以任何方式向其通知,上述《債權轉讓協議》對其不產生法律效力,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起訴方式履行通知義務是否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并未進行明確規定,這就意味著既可以采取口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的方式。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通知,目的均是讓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事宜,避免因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本案中,原告作為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客觀上已經產生了使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應當認定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發生了法律效力,被告應向原告直接履行支付剩余款項的義務。庭后,經過法官向當事人釋法析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提醒
1、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不影響受讓人對轉讓債權的取得,但是為了債權的順利流轉,無論是出讓人還是受讓人,在權利轉讓之后均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債務人,該通知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至于合理期限的判斷,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確定。
2、通知的對象,應當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授權的代理人作出通知,如果僅向其他人發出轉讓通知,即使債權人知情,該轉讓通知對債務人也不發生效力。另外,債權人在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事宜之前應當充分考慮好相應的后果,否則一旦通知了債務人之后,再想撤回就難了,需要經過受讓人同意才能撤回。
來源:碑林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晨暉
責編:鄭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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