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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謝某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分手后,李某多次欲與謝某某復合,均遭拒絕。2022年6月1日,李某因謝某某參加單身社交活動而心生憤怒,持水果刀捅刺謝某某的頭面部及上肢,致謝某某輕傷。案發后,李某與謝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謝某某的諒解。李某在接到公安人員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自首,自愿接受法律處罰,且已與被害人謝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謝某某的諒解,故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情節、后果、起因和李某的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參考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對其可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犯罪情況,還應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謝某某及其近親屬。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 東 董 茜)
法官說法
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強制性約束措施。本案中,李某跨市到謝某某家中持械行兇作案,案發后仍繼續聯系謝某某欲圖謀復合,法院在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之外,同時適用刑事禁止令,判令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謝某某及其近親屬,正是為避免謝某某等再次受到傷害,最大限度發揮司法裁判的效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責編:梁秋坪、薄晨棣)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