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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22日電 (記者邱超奕)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問題,明確了具體操作辦法。
通知規定,參加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一是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三是出國(境)定居。四是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是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六是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渠道提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對核實通過的,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將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通知要求,加強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