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8月7日訊(記者 鄒俊濤)近期又有不少主發起行對旗下村鎮銀行進行增持。8月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顯示,批復同意石家莊新華恒升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恒升村鎮銀行)股權變更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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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批復,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銀行(簡稱甌海農商行)受讓新華恒升村鎮銀行股東石家莊信合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太和電子發展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石家莊煦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孫建勛、聶煊、馬素偉持有股份共計2750萬股,占全部股份的55%。股權轉讓完成后,上述股東不再持有新華恒升村鎮銀行股份,甌海農商行的持股比例由45%變更為100%。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除了新華恒升村鎮銀行,甌海農商行在近一年來還先后對河北藁城恒升村鎮銀行、河北晉州恒升村鎮銀行進行增持。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甌海農商行對旗下3家村鎮銀行持股比例都已經達到100%。
此外,浙江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簡稱德清農商行)、金華銀行等多家主發起行在近期也先后對旗下村鎮銀行進行過增持。從形式上看,主發起行主要以受讓股權的方式增持村鎮銀行。
甌海農商行100%持股村行增至3家
公司年報顯示,甌海農商行成立于2005年,由該行作為主發起行設立的村鎮銀行多達15家。截至2022年末,甌海農商行對上述15家村鎮銀行的持股比例在35.35%-80%之間。
過去近一年來,甌海農商行對下屬多家村鎮銀行通過股權受讓方式進行增持。除了最近對新華恒升村鎮銀行的增持以外,自2022年11月份開始,甌海農商行還先后對藁城恒升村鎮銀行進行過兩次股權受讓增持,對晉州恒升村鎮銀行進行過一次股權受讓增持,最終都實現100%持股。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顯示, 2022年11月,甌海農商行對藁城恒升村鎮銀行的第一次增持。甌海農商行受讓河北藁城恒升村鎮銀行原股東河北森力化工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藁城區天達電氣有限公司、石家莊貞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趙強持有的股份共計1500萬股,占全部股份的30%。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后,甌海農商行持股比例由40%變更為70%。
今年3月份,甌海農商行對藁城恒升村鎮銀行進行第二次增持。此次,甌海農商行受讓藁城恒升村鎮銀行原股東石家莊市太和電子發展有限公司、河北中泰仁達化工有限公司、石家莊盛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黃東、劉新英持有股份共計1500萬股,占全部股份的30%。股權轉讓完成后,甌海農商行持股比例由70%變更為100%。
同樣在2022年11月,甌海農商行受讓晉州恒升村鎮銀行股東晉州市鑫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鑫華纖維素有限公司、石家莊科迪電纜有限公司、呂秀雲、張娥、田娜、張壯、黃東、趙強持有股份共計3000萬股,占全部股份的60%。股權轉讓完成后,甌海農商行持股比例由40%變更為100%。
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到目前,甌海農商行對旗下的新華恒升村鎮銀行、藁城恒升村鎮銀行、晉州恒升村鎮銀行等三家村鎮銀行的持股比例都達到了100%。
多以“股權受讓”方式完成增持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類似于甌海農商行這種頻繁對旗下村鎮銀行進行增持的情況在近期并非個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顯示,浙江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簡稱德清農商行)、金華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在年內也先后通過股權受讓的方式對旗下村鎮銀行進行過增持。
8月2日,德清農商行受讓浙江定海德商村鎮銀行原股東1500萬股股權,受讓完成后,德清農商行股持股比例增至51.36%。今年4月份,德清農商行同時對河南寧陵德商村鎮銀行、河南民權德商村鎮銀行等兩家旗下村鎮銀行通過股權受讓方式增持,受讓后完成后持股比例分別增至55%和50.9167%;此后的6月份和7月份,德清農商行又分別對旗下的天津濱海德商村鎮銀行、河南范縣德商村鎮銀行通過股權受讓進行增持。
8月4日,金華銀行也通過股權受讓方式增持旗下的浙江磐安婺商村鎮銀行,持股比例提升至52%。此外,上市公司長沙銀行今年二季度也公告擬受讓增持旗下3家村鎮銀行。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上述商業銀行為旗下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增持方式也多以“股權受讓”方式。
事實上,主發起行頻頻增持旗下村鎮銀行也有其政策背景。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加快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6月份,央行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指導意見》再提出,“穩步推進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強化風險防范化解”。
早在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對于有出資意愿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凈、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同時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此外,《通知》還要求,對于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屬地局應會同并表局對主發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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