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10日)起,寧波市住建局就兩項有關住房租賃的政策——《關于開展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寧波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綜合這兩項政策的征求意見稿內容,寧波擬定期量化打分,將住房租賃企業的信用等級由好到差分為A、B、C、D、E五級。
(資料圖)
俯瞰寧波東部新城。記者 周科娜/攝
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被列為風險警示企業,信用等級劃為E級:
(一)拒不履行開業申報、房源申報、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等規范要求;
(二)違規建立“資金池”、違規使用“租金貸”;
(三)未經審批、未經業主同意對房源進行改造裝修后群租;
(四)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搶占租賃房源,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五)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惡意驅逐承租人;
(六)有預謀地強迫交易或惡意挪用客戶資金、惡意克扣租金押金;
(七)未按合同約定,強制上漲租金或多收押金;
(八)向政府管理部門提供虛假信用信息。
對信用等級為E級的企業,實施失信懲戒,限制參與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過網站、公眾號、媒體等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擬明確,通過托管、轉租等方式開展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以下簡稱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或收取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即從房東處高價租進、低價租給租客)。
重點:
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或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應當納入監管。
這類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選擇一家監管銀行開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作為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并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資金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
住房租賃企業的銀行賬戶,通過寧波市房產信息服務網進行公示,并應當在企業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等進行公示或說明。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告知承租人相關規定,將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等存入銀行賬戶或專用賬戶,不得通過其他賬戶收取資金。
承租人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未將租金、押金等費用存到銀行賬戶或專用賬戶以及逃避租賃資金監管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住建部門投訴或舉報。
監管銀行根據租賃平臺推送的租賃合同備案信息,對合同項下的租金、押金進行識別,按照監管協議將收取的租金和押金進行凍結,其中租金按月釋放給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
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租賃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續租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租賃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變更。租賃當事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或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租賃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解除業務,租賃平臺將合同解除信息推送監管銀行,監管銀行解除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新政策相關規定的,房屋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住建部門可以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房源發布、列入企業不良信用、發布風險提示等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新政策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為承租人提供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務,減輕承租人的資金負擔。住房租賃企業開展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務的,可以申報企業良好信用信息,進行信用加分。
同時,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住房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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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波日報
編輯:李夢瑤
終審: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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