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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報記者 代小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訂的《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5日發布,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懲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安全。
《意見》明確,針對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實施盜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明確了“多次盜掘”的認定標準。針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同時構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見》明確擇一重罪論處。
《意見》就涉案文物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特定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價值影響等事項,均可以進行認定和鑒定評估,并要求鑒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意見》明確,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同時,《意見》還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處理作了規定。
《意見》還規定,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認定主犯,以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網絡;對有文物違法記錄或犯罪前科人員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犯罪的,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形的,依法從寬處理。《意見》還要求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全面打擊文物違法犯罪。
關鍵詞: 聯合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