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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熊某通過某旅游APP向某旅行社預訂了“機票+酒店”自由行產品。出行前兩日,因同行人員中熊某的兒子患病無法出行,熊某便向該旅行社申請退訂。
旅行社就該酒店產品聯系其中間供應商,中間供應商反饋“需要扣除每間每晚200元共計違約金800元,去申請但不保證結果”。旅行社未將酒店取消政策告知熊某,亦未繼續要求中間供應商取消訂單,而是告知熊某該訂單不可取消,如未實際入住將全額收取房費。
之后,熊某并未實際出行,訴至法院。審理中,經當庭撥打酒店客服電話,確認涉案訂單當時的取消政策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間每晚200元的違約金,如提供相關疾病證明則除節假日外可無損取消”。法院審理后認為,旅行社應賠償熊某相應的損失。
【說法】現實生活中,人們通過在線旅游平臺預訂酒店等服務的情況十分常見。線上預訂服務提供者上游對接各類服務商或供應商,下游對接廣大消費者,中間往往涉及多個環節,容易滋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為通過相應渠道代熊某預訂其指定酒店,以使熊某與酒店方順利建立住宿服務合同關系。鑒于涉案服務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預訂等事宜并非由熊某直接與相應產品提供方溝通確定,故在熊某因同行人員患病需取消預訂時,應當認為旅行社依法負有及時協助熊某向酒店方申請取消訂單、申請退款等合同附隨義務,而非一經預訂成功即視為全部義務已履行完畢。
本案中,案涉酒店預訂事實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擔800元違約金,但旅行社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熊某,法院認定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導致熊某損失,應予以賠償。
(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6月15日 19 版)
(責編:岳弘彬、趙欣悅)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