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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王建舟)為鼓勵、引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同時,及時消除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不良信用影響,幫助失信企業修復信用重返市場,實現雙贏效果,近日,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通過開具信用修復證明的方式,幫助被執行企業重塑信用,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沈陽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沈陽某醫藥公司逾期未履行貨款近百萬元,王某向沈北新區法院申請執行,后因被執行人遲遲不履行判決義務,該企業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之后,醫藥公司主動聯系執行法官,稱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屢屢受限,在投標時均被審查企業信用記錄,申請貸款融資時金融機構不予審批,表示想主動履行義務并請求法院盡快屏蔽公司的失信信息。
收到被執行人請求后,承辦此案的執行法官組織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反復溝通,雙方經多輪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案件執結后,醫藥公司向法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沈北新區法院在全省范圍內查詢這家企業的被執行案件信息,查詢結果僅此一件,又經詳細調查了解,該企業系因疫情影響現金流緊張未能及時履行判決義務,并非惡意躲避執行,且此前從無失信行為,經研究決定,向該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復證明,并向相關信用平臺推送,及時幫助企業卸下失信包袱,修復企業信用,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彰顯了司法的力度和溫度。
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沈陽兩級法院始終將依法制裁失信、鼓勵誠信作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通過靈活運用信用修復機制,鼓勵當事人誠信履行判決義務,兌現勝訴權益,幫助被執行人及時化解失信難題,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責編:薄晨棣、王瀟瀟)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