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教育局獲悉,我市出臺了《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對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進行規范。
根據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從事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其聘用人員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自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以及教學進度,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省市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審核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收退費標準要上墻,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強行集資或變相集資;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記者 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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