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記者 代小佩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見》強調,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嚴禁未經批準和許可擅自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工作職能,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進行防范和懲治,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針對實踐中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查辦懲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重點就如何正確認定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搶劫、持有、私藏、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并利用該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的,予以數罪并罰。
二是對于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以危險作業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擇一重罪并從重處罰。
三是對于在水路、鐵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于旅客個人隨身攜帶或者在托運的少量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刑法和《意見》上述規定,依法正確運用刑罰手段,有效打擊相關犯罪活動。
《意見》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了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案件處理中的政策把握問題。《意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利用寄遞渠道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因正常生產、生活需要實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動上交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此外,《意見》對如何加強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銜接作出了細化規定,并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
《意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進一步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打擊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長效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