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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重大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該案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機硅高沸物數千噸,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法院分別判處14名被告人七年十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處被告人罰金169萬元,沒收被告人違法所得134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名為加工實為處置的方式從山東、吉林等地跨省運送有機硅高沸物至遼寧省葫蘆島市、朝陽市,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等多地。被告人在未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亦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情況下,對有機硅高沸物進行隨意排放。經鑒定,涉案高沸物為危險廢物,已造成多處污染物排放地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和土壤嚴重污染,部分地區當地村民不得不搬離家園。為準確認定排放有機硅高沸物的數量,各辦案單位輾轉多地核實賬目數額,經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錦州中院審理,最終認定14名被告人在葫蘆島地區共排放有機硅高沸物4460余噸。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污染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該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附近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在量刑時應當把握從嚴從重的標準,依法判處被告人相應刑期和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目前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王群星 李昭昭)
(責編:梁秋坪、溫璐)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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